吉大发[2012]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硕士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的作用,更好地促进部门概况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保证和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硕士研究生导师”是负责确定硕士研究生学术方向,指导硕士研究生开展具体研究工作,完成学位论文,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全面承担责任的教师。
第二章 硕士研究生导师职责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和执行各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工作文件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对培养研究生应有高度的责任感。
第四条 努力做好硕士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要对硕士研究生严格要求、加强管理。检查、考察研究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学习等情况,及时给予帮助,使其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做到教书育人。
第五条<![endif]> 不断进取,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学术水平,积极开展学术究,
并在聘期内完成相应的科研任务;根据需要参与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负责硕士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和课程设置计划,论文选题,并及时检查、督促计划的落实情况;指导、督促和检查硕士研究生的科研工作,培养其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指导其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按期保质完成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积极参加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亲自为硕士研究生讲授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至少每年承担一门课硕士研究生的教学任务(含学术讲座);积极进行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进行研究生教育精品课程建设,编写研究生教材;积极参与学科、学位点建设和管理,全方位严格研究生管理,参与研究生培养的各换环节管理工作;应了解、掌握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和管理等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并协助研究生处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并根据研究生实际工作量及贡献大小发放劳务津贴。
第六条 每年度末填写《部门概况导师年度工作总结》,积极向管理单位汇报本年度工作情况。
第七条 原则上导师退休前两年不再招收新生,只负责将原有研究生指导至毕业。
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聘期考核
第八条 考核的目的
客观公正和全面了解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德才表现、学识水平和履行职责情况,激励硕士研究生导师不断提高各方面素质,优化导师队伍结构,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九条 考核内容
按《部门概况硕士研究生导师聘期考核评议标准》进行
第十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1.个人总结与自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依据本人聘期内的德才表现、学识水平和履行职责情况,对照《部门概况硕士研究生导师聘期考核评议标准》进行总评及自评,认真填写《部门概况硕士研究生导师聘期考核登记表》。
2.述职评议:被考核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在其学位点所属院(所、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上进行公开述职,院(所、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被考核者的述职内容与自评情况进行认真审核,评议记分。并将评议结果报送研究生处。
3.审核定等: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院(所、室)上报意见就被考核者个人有关资料,进行复核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及是否续聘。
4.将聘期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报校长办公会复审确定。
第十一条 考核等级
1.<![endif]>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聘期内指导的学生累计有三人次学位论文评阅或盲审或答辩未通过者。
2.任期内所所指导学生出现严重抄袭情况者。
3.任期内所指导的学生在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结果为D者。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评选为优秀者,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为合格以上者,可按有关程序续聘相应的硕士研究生导师职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硕士研究生导师选聘。
第十三条 学校每次聘任的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聘期为3年,期满后需重新考核聘任。导师退休后原则上不再聘用。如因学科建设或学科人才培养需要,可由学科带头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批准,且人事处同意返聘,方可继续聘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第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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