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发【2011】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配合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不断优化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队伍的结构,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硕士研究生导师”是负责确定硕士研究生学术方向,指导硕士研究生开展具体研究工作,完成学位论文,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全面承担责任的教师。
第二章 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遴选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四条<![endif]>严格遴选程序,遴选过程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坚持公示制度。
第五条 有利于学科建设,有利于提高硕士研究生导师指导水平,有利于优化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有利于人才培养需要。
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基本条件
第六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全面负责。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应为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务的现职教学或科研人员。
第八条 身体健康,能够担负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首次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年龄不得超过56岁。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
第九条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实施学位条例以后的本科毕业生,应当具有学士学位。
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
未取得硕士学位的在读博士研究生,视同具有硕士学位。
未取得学士学位的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或在读硕士研究生的教师,视同具有学士学位。
第十条 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科研能力,熟悉本学科发展现状与趋势,已形成较稳定的研究方向。
1.近4年内科研业绩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1)社会科学学科领域的教学、科研人员,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4篇以上(含4篇)与专业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在CSSCI 期刊发表2篇(含2篇)与专业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
自然科学科领域的教学、科研人员须以第一作者身份或者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3篇以上(含3篇)与专业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等同一篇省级学术论文);或在SCI、EI、ISTP等期刊发表2篇以上(含2篇)与专业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一项国家发明专利等同一篇SCI论文)。
2) 社会科学学科领域的教学、科研人员,国家级出版(优秀出版社)社正式出版的独著的学术专著1部或省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的独著的学术专著2部。
3)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者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排名前三位)1项。
各一级学科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以上要求的遴选条件。
2. 近4年内主持有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科研经费充足,社会科学不低于1万元,自然科学不低于2万元;或主持有横向课题,经费不低于5万元。
各一级学科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以上条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者的科研成果和承担的科研项目需具备下列条件:
1)近4年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3篇以上(含3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含2篇)与专业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1部以上(含1部)学术专著或主编教材2部以上(含2部);或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5或省部级科研成果(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3。
(2)具有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历或具有承担实践性较强科研课题及项目研究的经历(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且排名前3,或参与国家社、自科科研课题且排名前5;或主持厅、地(市)级科研课题)。
以上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国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
第十二条 具有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教学经验丰富,能较高质量地讲授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必修课及反映当前国内外重要学术成果的硕士研究生选修课。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
1.在研的国家基金课题或国家部委项目主持者;省部级自然科学三大奖或社科成果奖的前三位获奖者;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4年内年均科研经费达5万元以上者,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2.省部级自然科学三大奖或社科成果奖的前三位获奖者;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可不受课题和经费限制。
3.具有博士学位者;在研的国家基金课题或国家部委项目主持者;省部级自然科学三大奖或社科成果奖的前三位获奖者;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可不受教学经验限制。
4、特殊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学历(学位)及科研成果要求可适当放宽。但对特殊专业的认定,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
以上各类特殊情况中,与科研工作相关的内容均限定在本学科领域。
第四章 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程序
第十四条 遴选硕士研究生导师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点所在院(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处组织进行。
硕士点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硕士点学科带头人的建议,初步遴选本硕士点硕士研究生导师。
研究生处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选出的硕士研究生导师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一般两年进行一次。
首先,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教师填写《部门概况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交各硕士点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导师遴选按一级学科进行,每位申请者最多可同时担任两个二级学科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导师(两个二级学科可分属不同一级学科),且二级学科方向认定后不得随意改动。
其次,硕士点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需全体委员的2/3以上到会), 根据申请教师的条件,对其科研、教学能力进行审议后,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到会委员2/3以上赞同的入选,提交研究生处备案。
最后,研究生处对各硕士点提交的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人选进行审核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获得到会委员2/3以上赞同的入选(需全体委员的2/3以上到会),最终决定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名单,并授权研究生处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已被聘为博士生导师的校外专家,可由硕士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研究生处审核,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认定以上专家为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实际需要,可选聘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
选聘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应由本硕士点学科带头人提议,征得本硕士点研究生导师组和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多数人同意,由研究生处审核并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
选聘为我校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的人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6周岁,且主持有省部级以上课题或省部级自然科学三大奖或社科成果奖排名前三位的获奖者。聘任为我校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的人员须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因本人学术、教学和品德等原因,在双向选择中连续两年未被学生选作硕士研究生导师的,由研究生处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取消其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被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者,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重新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时,需按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 当次遴选特殊事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商讨、表决决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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