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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队伍建设

部门概况校外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
作者: 编辑: 文章来源: 时间:2016年03月11日 09:58 浏览:

吉大发[2012]57号

为促进我校导师队伍的整体优化,规范校外硕士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校外导师)的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部门概况硕士研究生导师条例 》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及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校外学术型导师的管理

第一条  校外学术型导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学术型校外导师应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龄不超过57周岁,且主持有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者,或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三大奖、社科成果奖排名前三位的获得者。

(二)学术型校外导师所在单位一般应与我校有人才培养、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关系,一般应为教学、科研条件较为优越的高等院校或省级科研机构,一般应能为我校研究生培养等提供一定的生活、学习和工作条件。

第二条  学术型校外导师选聘指标、程序及聘期

(一)学术型校外导师的选聘人数原则上由各硕士点根据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自行决定,一般应控制在所在学科导师总数的10%左右。

(二)学术型校外导师的选聘应由拟聘用硕士点学科带头人提议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同意,报学位评定为委员会审批。

(三)学术型校外导师的聘期为三年,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续聘。

第三条  学术型校外导师职责、招生计划及其研究生管理

(一)学术型校外导师应遵照《部门概况硕士研究生导师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切实履行导师职责,克服所属单位的工作与研究生指导工作之间的矛盾,对招收的研究生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二)学术型校外导师招收的研究生,一般应配备一名我校同专业导师共同指导。

第四条  学术型校外导师的管理及考核

聘任校外导师由学科所在单位统一管理,应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参加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聘期考核。

第二章  校外实践型硕士生导师管理

第五条  校外实践型导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 导师所在单位可提供研究生实践的学习与生活条件。

(二) 拟聘人应具有本科学历以上的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身体健康,正在从事与所指导的研究生专业相关的业务工作,且有教丰富的应用实践经验或在本行业、领域取得较高水平的理论、应用和管理成果。

第六条  实践型校外导师选聘指标、程序及聘期

(一)实践型校外导师的选聘人数原则上由各硕士点根据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自行决定。

(二)实践型校外导师的选聘应由拟聘用硕士点学科带头人提议,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并同意,研究生处备案,报学位委员会审批。

(三)实践型校外导师的聘期为三年,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续聘。

第七条  实践型校外导师职责

(一)实践型校外导师指导研究生,必须配备一名校内同专业学术型导师共同指导。

(二)实践型校外导师应与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合作制定研究生应用时间计划,负责研究生实践项目的安排、进行、指导及完成情况的评议。

(三)协同校内导师负责研究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方面的教育,定期与校内导师沟通和交流,为研究生就业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  实践型校外导师的管理及考核

实践型校外导师由学科所在单位统一管理,应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三年为一聘期,到期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实践型导师职责进行聘期考核,如合格且本人愿意,可续聘。

第三章 其它

第九条  校外导师的待遇

(一)根据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参照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指导费发放标准,由聘用单位负责。

(二)共同指导研究生的校外导师,其指导费原则上不超过单独指导的导师指导费。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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