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实施方案》(湘发〔2021〕23 号)《部门概况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大党发〔2021〕11号)等文件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新时代研究生教育综合评价改革,推进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培养堪当民族复兴大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具备“品德好、能力强、吃得苦、后劲足”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新性应用型专门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立足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定位,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坚持德业并重、以德为先的原则,强化过程评价、注重多元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并重,确保评价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 积极发挥综合评价对研究生成长成才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有效运用综合评价结果,将其与评奖、评先、评优紧密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学制内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综合评价成绩由德育评价、智育评价和体美劳育评价三个板块构成。其中,德育评价(A)主要由研究生思想品德评价构成;智育评价主要由课程与论文评价(B)和科研与创新素养评价(C)两个部分构成;体美劳育评价(D)主要由文体素养、劳动素养与社会实践评价等部分构成。具体评价内容及权重如下表。
综合评价内容及权重比例表
评价板块
年级
德育评价A
智育评价
体美劳育评价D
课程与论文B
科研与创新素养C
一年级
15%
70%
5%
10%
二年级
45%
30%
其他年级
(延期毕业除外)
60%
综合评价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综合评价总成绩(S)=德育评价成绩(A)+智育评价成绩(B+C)+体美劳育评价成绩(D),满分为100分,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第一节 德育评价
第六条 德育评价主要评价学生的思想品德综合水平,其观测点主要包括政治素养、集体观念、遵纪守法、学术道德和社会公德等内容。思想品德评价由基础分和加减分组成,满分为100分。
1.德育评价基础分评分(A1)
考核小组采用无记名方式对评价对象进行考核评分。计算时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平均分作为其基础分。德育评价基础分评价指标、评价等级如下表所示:
德育评价指标及等级一览表
评价基本内容
优
中
差
政治素养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学校;自觉参加政治学习,思想积极上进,敢于同错误言行作斗争;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
20-16
15-12
12以下
集体观念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团结同学,具有集体荣誉感。
遵纪守法
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敢于同不法行为作斗争。
学术道德
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向上;严谨求实,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社会公德
遵守社会秩序和公民道德规范,维护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尊老爱幼,乐于助人;爱护公物,勤俭节约。
注:本表供评价小组成员和评价对象使用。
2.德育评价加减分(A2)
加、减分项目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德育评价基础分低于60分者,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德育评价成绩以0分计:
违背四项基本原则,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
违反政治纪律,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惩处。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德育评价成绩计算
德育评价成绩(A)=基础分(A1)×15%+加减分(A2)
德育评价成绩(A)最终得分不得超过该项满分,超过分值作为同等条件下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第二节 智育评价
智育评价由课程与论文评价和科研与创新素养评价两个部分构成。
第七条 课程与论文评价
一年级研究生课程与论文评价主要考察入学初试、复试及入学后成绩复核考试;其他年级研究生课程与论文评价主要考查学业成绩、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培养过程中期考核等环节。课程与论文评价由基础分和加减分组成。
1.课程与论文评价基础分
(1)学业成绩(B1)
①一年级学业成绩主要参考入学考试初试、复试以及入学后成绩复核考生等成绩,评价细则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②其他年级学业成绩是指学生在培养过程中所得公共学位课、专业学位课和选修课的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的,按课程实际成绩计入;采用非百分制记分的,按优秀=95分、良好=80分、中等=70分、合格=60分、不合格=40分标准换算成百分制。学业成绩采用加权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
学业成绩(B1)=Σ(单科成绩×学分)/学年总学分。
(2)学位论文开题报告(B2)
各学院根据学位论文开题报告通过批次、开题报告情况,合理设置评价分值。
(3)培养过程中期考核(B3)
各学院根据《部门概况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结合中期考核小组意见评定的考核等级,合理设置考核分值。
2.课程与论文评价加减分(B4)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课程与论文评价相应加分:
①参评当年获得英语CET-6或其他正规的专业资格证书,由学院确定加分分值。
②推免生、硕博连读研究生由学院视其综合表现予以相应加分。
③学院确定的其他加分项。
(2)公共学位课、专业学位课和选修课补考、重修、旷课等,由学院确定减分分值,其他减分项及减分分值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课程与论文评价认定为不合格:
①存在课程考试舞弊等违纪现象者,当年课程与论文评价认定为不合格。
②学年内累计旷课超过11学时或擅自离校超过2天及以上者,当年课程与论文评价认定为不合格。
③在科学研究或实验、实践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损失者,当年课程与论文评价认定为不合格。
3.课程与论文评价计算方式
一年级:课程与论文评价成绩(B)=B1(入学考试综合成绩)×70%+B4(加减分)
二年级:课程与论文评价成绩(B)=B1(一年级学业成绩)×45%+B4(加减分)
其他年级:课程与论文评价成绩(B)=[B1(二年级学业成绩)+B2(开题报告评价)+B3(培养过程中期考核评价)]/3×15%+B4(加减分)
课程与论文评价成绩(B)最终得分不得超过该项的满分。
第八条 科研与创新素养评价
科研与创新素养评价(C)主要考查学生科研与创新实践等方面的素养,从学术论文、科研项目、专业竞赛、发明专利、其他学术成果和学术活动等六个方面进行评价。科研与创新素养评价由基础分和加减分组成。
1.科研与创新素养评价内容
学术论文能力评价(C1)
学院根据学科情况确定本学院学术论文等级、分值及认定期刊目录,制订相应学术论文等级及分值实施办法。
①学术论文仅统计最具代表性的学术论文,其中在SSCI、SCI、EI、A&HCI、 CSCD 、CSSCI、CSCD扩展、CSSCI扩展、北大中文核心及同类级别期刊发表的论文或厅级以上的智库报告数量不限,一般期刊论文不超过2篇。
②学术论文需以部门概况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本人为一作,或通讯作者,或本人二作(导师一作),方可计分。
③同一篇论文被多次收录或转载,只计一次最高分。
④本学科学术论文征文竞赛获奖、正规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或作主题发言应纳入学术论文等级认定范围。
科研项目评价(C2)
科研项目以立项文件及结题证明为依据,主持项目不限,参与项目限报2项。
①立项分值:项目立项分及分值分配比例由学院确定,项目立项当年一次性计算。原则上排名第五以后者不予计分。
②结题分值:项目结题分及分配比例由学院确定,项目结题当年一次性计算。延期结题的项目不计结题分值。
学科竞赛评价(C3)
①学院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对学科竞赛进行分级分类,并明确各等级分值。同等级别的竞赛奖项限报2项最具代表性的奖励,超出的项目不计分。
②参与合作的获奖分值由负责人和参与人员按比例分配,分值及分配比例由学院确定。原则上排名第五以后的不予计分,同一项目重复获奖者,按最高类别计算。
发明专利评价(C4)
以部门概况为第一授权单位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权或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的加分分值、分值分配比例由学院确定。国家发明专利数量不限,其他类型专利限报2项。
其他学术成果评价(C5)
以部门概况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个人专著、教育部统编教材、省级统编教材、一般教材、译著、其他读物、重要报刊等学术成果限报2项,其加分分值、分值分配比例由学院确定。
其他科研与创新实践活动评价(C6)
研究生参与其他各类学术科研和创新实践等活动限报2项,其加分分值、分值分配比例由学院确定。
3.科研与创新素养评价加减分(C7)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科研与创新素养评价予以相应加分:
①在重大科学研究中作出重要贡献或发表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学术成果,由各学院综合研究确定加分分值。
②在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由各学院综合研究确定加分分值。
③对学校发展具有特殊贡献的项目,由各学院综合研究确定加分分值。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科研与创新素养评价予以相应减分:
①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予以减分。
②学院认定的其他减分项目。
4.科研与创新素养评价计算方式
科研与创新素养成绩(C)=(C1+C2+C3+C4+C5+C6)×权重(一年级5%,二年级30%,其他年级60%)+C7(加减分)
原则上科研与创新素养成绩(C)最终得分不得超过该项的满分。
第三节 体美劳育评价
第九条 体美劳育评价(D)由文体美育素养、自我管理素养、社会实践与志愿活动、心理素养、劳动素养等五个方面的评价构成。
1.文艺、体育、美育素养(D1)
主要评价学生积极参加学院及以上级别的文艺、体育、美育竞赛的程度和效果,学院根据学生表现予以相应加分,加分分值上限不得超过该项满分。
2.学生自我管理素养(D2)
主要评价学生在自我管理实践中的表现,学院根据学生在管理工作表现予以相应加分,加分分值上限不得超过体美劳育评价(D)满分的40%。
3.社会实践与志愿活动(D3)
主要评价学生参加学院及以上级别志愿活动的情况。学院根据研究生志愿表现予以相应的加分,加分分值上限不得超过该项满分。
4.心理素养(D4)
根据学生是否客观、正确地认识、评价自己,有责任心,善于控制、调节情绪,有合作意识,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与同学融洽相处等情况综合评价。评价细则由学院确定。
5.劳动素养(D5)
以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培养敢吃苦的闯劲干劲、锤炼能吃苦的坚毅品格为目标。建立劳动清单制度,明确学生参加劳动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让学生在实践中养成热爱劳动的习惯,学会劳动、学会勤俭,形成吃苦耐劳的良好品格。评价细则由学院确定。
6.体美劳育评价计算方式
体美劳育评价成绩(D)=(D1+D2+D3+D4+D5)×10%
体美劳育评价成绩(D)最终得分不得超过该项的满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统筹、协调、监督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研究生综合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综合评价工作小组。由各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专干和研究生代表等人组成。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综合评价实施细则,具体组织、监督本学院综合评价,解决本学院综合评价纠纷,并做好相关思想教育及稳定工作。
第十二条 毕业年级研究生的综合评价工作在每年五月份进行,其他年级研究生的综合评价工作在每年九月份进行。评价工作分为自我评价、评价小组审核、公示上报三个主要步骤进行。
1.自我评价。研究生对照考核内容,填写《部门概况研究生综合素质评价表》。
2.评价小组核定成绩。评价小组对自评内容进行审核评价,确定具体的评价成绩。
3.结果公示上报。各学院将评价成绩予以公示3日,若学生对测评过程、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综合评价工作小组提出复核申请。学院综合评价工作小组应在3日内做出复核结论。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将评价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学院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研究生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细则需广泛征求本单位师生意见,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如需调整,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完成新细则的公示、备案。
第十四条 学院参照本办法制定新生入学当年的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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