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发[2012]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限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湖南省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在本校学习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的研究生,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名成员组成,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任期一般为三年。成员由学校及研究生处主要负责人、各学位授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知名学者、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组成。由研究生处会同有关单位提名,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院(所、室)设若干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员会由七到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名和秘书一人。原则上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主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产生由研究生处会同有关单位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学位工作事宜。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6月、12月举行会议,审核与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其他非例行性会议,由研究生处建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会议审核学位时,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全体参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所作出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endif]>审定本校有关硕士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审定专业培养方案。(三)审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评选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省级优秀硕士论文。(五)审查申请学位人员名单。(六)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七)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八)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九)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十)确定硕士导师资格和导师聘期考核结果。
(十一)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六条 学位分委员会的职责
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受其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学位课程。
(二)审查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三)审查学位申请人员的材料,建议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四)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建议。
(五)推荐省、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六)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遴选研究生导师的建议名单及进行导师考核。
(七)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建议。(八)受理招生、培养和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关于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事项。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凡在分委员会有争议的,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
第三章 学位申请
第七条 学位申请条件
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达到下述要求者可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相应学位。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及其他必修课(含指定选修课)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完成其他教学环节,取得规定的总学分。
(三)具备相应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成果。以部门概况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含省级)上相关专业期刊公开发表至少1篇论文。各专业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培养方案中作出不低于此标准的要求。培养方案经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该专业的硕士学位授予学术成果要求按培养方案执行。
第八条 学位申请及资格审查
(一)硕士学位申请每年进行两次,申请人应在答辩前3个月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申请硕士学位者应向研究生处提交下列材料:学位申请书;课程考试成绩登记表、中期考核登记表、在学期间公开发表的研究论文;学位论文等。
申请人所在院(所、室)负责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签署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硕士学位
1.在学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2.课程学习和成绩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3.论文工作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
第四章 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第九条 学术水平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本学科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五)学位论文有新的见解,并通过答辩。
第五章 学位论文要求
第十条 学位论文工作一般占研究生全部学习时间的二分之一,学位论文应由申请者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
(一)论文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自己的新见解或新成果,对社会发展或学术发展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论文应用中文撰写,一般包括绪论、论文主体、结论、参考文献、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和参加科研情况等。社会科学一般不少于3万字,自然科学一般不少于2万字。论文摘要一般要求600-1000字。
(三)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结论应符合逻辑。
(四)学位论文的格式详见《部门概况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六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提交
在通过学位申请资格审查之后,硕士生必须将论文送交指导教师审阅,导师参照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方能提交论文、申请评阅和答辩。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送审评阅
(一)学位论文评阅
1、学位论文在通过指导教师的审阅通过后,由院(所、室)在指定时间内统一组织学位论文的评阅工作。论文评阅人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商定,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责任心强、学风正派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每篇论文的评阅人不得少于2名,可为校内专家,也可为校外专家。专业学位2位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必须有一位是来自企业、工程部门或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
2、学位论文的评阅采用双盲形式匿名评审,送审时不标注学生和导师姓名,答辩前不公开评阅人的姓名及相关信息。
3、申请人学位论文指导教师不得作为本论文的评阅人,申请人不得参与学位论文评阅的送审工作。
(二)学位论文评价
评阅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论文质量,写出详细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1.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2.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3.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
4.写作的逻辑性、技巧及其他优缺点。
5. 论文的创新性,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
6、论文需要作出哪些方面的修改。
(三) 学位论文评阅结果
1.评阅结果分为:同意答辩和不同意答辩 ,如不同意答辩,是否同意修改后再审或推迟答辩的意见,并提出论文相关修改建议。
2.学位论文必须两位评阅专家意见都为“同意答辩”,方能进入下一环节。
3.如有一位以上评阅人明确认定论文未达到要求的,该论文不能进行答辩,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论文修改,申请下一次的答辩。
4.评阅意见为“修改后再审”的,原则上修改后应由该评阅人仅需评阅,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换评阅人,需召开本学科学位评委员会会议,经会议同意后,可以更改评阅人。
第七章 学位论文盲审工作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盲审对象
(一)申请提前、推迟毕业和在中期考核中确定为跟踪对象的毕业生的学位论文。
(二)新授予的硕士点前两届所有毕业生的学位论文。
(三)在省学位办进行的学位论文抽查中结果为D的导师指导的论文。
(四)有两届以上毕业生的硕士点按毕业总人数的20%比例抽取毕业生论文进行盲审,重点抽查指导研究生较多的和上次盲审有未通过情况的指导老师指导的学位论文。
第十四条 学位盲审论文要求
送交盲审的学位论文在通过“论文评阅”后,将论文盲审稿一式两份提交研究生处。“双盲”审论文中要求不出现学校、导师、作者以及其他有可能辨认出论文来源的字样;盲审论文含封面、目录、中英文摘要、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装订“白皮”封页;由研究生处统一在封页上标志出论文识别号码、专业名称、专业代码等,制作识别号清单,送校外专家进行盲审。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盲审结果
(一)两份盲审意见均为“同意答辩”的论文,申请人根据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完善性修改后可直接进入答辩程序。
(二)盲审意见中一份为“同意答辩”,一份为“修改后答辩”的论文,由指导教师综合盲审专家意见提出论文修改意见,经所在硕士点负责人同意后,由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限时修改;经指导教师同意,可进入答辩程序;同时填写《部门概况硕士学位论文修改鉴定意见存查表一》交研究生处备案。
(三)两份盲审意见均为“修改后答辩”的论文,指导教师综合盲审专家意见提出论文修改意见,经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由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完成论文修改;修改好的论文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后可进入答辩程序;同时填写《部门概况硕士学位论文修改鉴定意见存查表二》交研究生处备案。
(四)两份盲审意见中有一份“不同意答辩”的论文,由指导教师指导修改,3个月后可重新申请盲审。如对盲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收到盲审意见三日内提出,学位分委员会同意,向研究生处提出重新盲审的请求,盲审论文稿不得修改,且费用自理。
(五)两份盲审意见均为“不同意答辩”的论文,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可参加下一年的学位申请。
第八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学位申请人所在的院(所、室)组织,以公开的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各院(所、室)在答辩前应组织成立答辩委员会。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同行专家组成,成员应是教授、副教授及相当职称和其他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必须聘请校外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中至少有一位来自企业、工程部门或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申请人的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应列席会议。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记录员一至两名。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院(所、室)提出,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论文答辩工作。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 未获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经答辩委员会成员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可作出允许作者在半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如果答辩委员会未作出此项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作者修改论文后重新组织答辩,取消申请人本次学位申请资格。 如个别答辩委员因故缺席,但专家到会人数及组成符合要求,则答辩会不必改期举行,缺席的委员不得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答辩准备
1.答辩组织单位至少提前7天确定答辩时间、地点,及时通知答辩学生做好答辩准备。
2.答辩组织单位至少提前7天将答辩论文提交给答辩委员会成员,以备答辩委员熟悉答辩论文。
3.答辩组织单位答辩前向研究生处提交《答辩委员审批表》,领取答辩表决票。
(二)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宣布答辩注意事项和答辩顺序。
2.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并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时间约30分钟。3.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到会者(已获得相应学位)提问,申请人答辩(30-60分钟)。
4.休会,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导师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品德表现、业务能力、课程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等情况;答辩秘书宣读导师和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答辩委员会成员评议论文,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进行表决,形成论文评语和答辩决议,填写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对未获得通过的论文,答辩委员会就是否允许修改后重新答辩作再次无记名投票。
5.复会,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6.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位答辩委员会应提出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第九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二十一条 学位分委员会审议审核
学位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议,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过复议程序后,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标准的,可提交学位委员会审议。
学位分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学位分委员会应将审查的材料(含通过和未通过的)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分委员会审核上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学位分委员会有争议的材料。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时,必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缓授学位
凡达到毕业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而未达到有关申请人发表学术论文规定者,可以先行毕业,暂缓授予学位。申请人应在一年内重新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补充材料和审议学位的申请,否则,按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处理。
第十章 复 议
第二十四条 复议条件
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或授予学位的建议未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者,一般不进行复议。若学位申请存在较大争议时,由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诉,经过规定程序,可以进行复议。对各种复议是否进行应从严掌握。 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否决答辩委员会提请的授予学位建议时,必须对否决原因作出明确的解释,否则应自动对该项决议进行复议。
第二十五条 未通过答辩者申请复议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
未通过答辩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可以在接到答辩委员会决议后15天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及时向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等了解情况。若认为无复议的必要,可直接回复申请人,若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复议,则将有关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提交给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
(三)复议
同意复议者,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不少于两位校外学风严谨的专家对论文进行匿名评审,如论文评审意见一致通过,应由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组成答辩委员会进行复议答辩。复议答辩通过者,按正常程序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复议答辩仍未通过者,将维持原答辩委员会决议。匿名评审及复议答辩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者申请复议程序
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审核结果后,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将未通过审核的决定通知学位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应在决定作出后15天内提出申诉,申诉书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召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会议讨论复议议题。主席会议若作出复议决定,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就复议情况作介绍,由到会委员重新审核。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对是否进行复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者申诉书后1个月内作出明确答复。
第十一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从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决议之日起开始。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部门概况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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