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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关于报考部门概况硕士研究生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相关说明
作者: 编辑: 文章来源: 时间:2022年03月11日 21:02 浏览:

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如政策有调整以教育部最新政策为准)以及我校招生简章相关要求,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可以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1.应届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网上报名时务必填报为“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报考类别为“定向就业”,且定向就业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2.往届少数民族考生:网上报名时务必填报“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报考类别为“定向就业”,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户口在少数民族地区(户口与单位地址一致),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提供工资流水单和缴纳社保证明)。

符合上述条件,并符合学校公布的“少数民族政策分数线”要求,且打算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一般为国家分数线公布后,学校复试前),提交《报考部门概况硕士研究生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申请表》(附件1)等相关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的少数民族考生,视为不享受少数民族政策。

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录取类别仅能为“定向就业”,人事档案须转入定向就业单位或其所在地人才市场,一律无法转入部门概况,奖助学金相关政策以我校研究生工作部规定为准;在读期间不得解除定向就业协议,即不能更改录取类别,并且不得更改定向就业单位。毕业时学校开具报到证上的报到单位也仅限为签订协议上的定向就业单位。考生毕业后,必须回签订协议的定向就业单位工作,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否则学校有权取消其毕业资格和授予学位。考生毕业时,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学校填写后,转寄签订协议的定向就业单位发放。同时,学校将考生的学籍档案材料等关系转寄定向就业单位。

注:

1.若报名时报考类别未选择“定向就业”或定向就业单位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附件2)的考生,不能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2.提交协议书中的定向工作单位须是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等微小型企业,否则不能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并取消其复试资格。

3.非第一志愿报考部门概况的考生一律不能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4.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不一定能进入复试,将根据报考专业的排名情况、生源情况以及该专业招生计划等方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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